债权转让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文章摘要:

债权催收公告,诉讼时效中断,债权受让人催收或通知债务人的认定;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上海律师-债权转让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促使权利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即“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可见,债权转让通知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债权转让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焦点主要有:

1.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可以视为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

2.债权转让通知的责任主体为债权人,若受让人发布债权转让(受让)公告,如何认定?即受让人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3.债权转让公告是否可以视为通知通达。

对于上述问题,在各地法院的裁判中标准并未统一,例如最高院、各地方法院也通过各种案例确认了受让人的通知资格。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最高法民申1854号、(2019)最高法民申1655号和(2020)最高法民申4376号民事裁定中,均认为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般民事主体作为债权受让人,所发出的催收公告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2021)最高法民申3160号》裁定中对类案检索进行了说理判断)。而在上述裁定中认为债权转让人发布的催收公告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律师建议,在诸如不良资产投资等债权受让中,最好由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同时将催收公告及催收通知送达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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