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36%,LPR的4倍?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不同时期有相当大的变化,先后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4%与36%的法定之债与自然之债,LPR四倍,金融机构借款利率不受限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不能助战

上海律师-不同时期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24%,36%,LPR的4倍?

1991年规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条文首次对借款利率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引入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概念,这在之后的20多年间对我国民间借贷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不过在90年代银行贷款利率较高,1995年时,3-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曾高达15.3%,以此为基数计算,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高达61.2%。

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24%与36%上限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中首次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确定为固定值年利率24%,对应人们日常借贷往来经常提及的“月息2分”。同时,该条文在法定之债外规定了自然之债,即对于年利率24%到36%之间约定的利息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涉。

当然,若按照中国传统的“九出十三归”计算利息,且出借方将利息提前扣除的,本金只计算借款方实际拿到的金额。按“九出十三归”计算的月利息达13%,且按复利计算,年利率高达383.89%!若24%至36%的部分若是出借方强行扣除的,也不能算自然之债,借款方可以要求抵扣。

2020年8月20日开始,LPR的四倍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第二十六条更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挂钩,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因LPR理论上每个月都可能会变化,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可能每个月都会变化。

最新的修正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2020年 8月20日作为分界线,将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分段处理,即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应的利率上限仍为年利率24%;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部分,对应的利率上限为2020年8月20日适用的LPR的四倍即为年利率15.4%。

2023年8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四倍为13.8%。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不能主张利息。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 李海权律师  电话 150 0179 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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