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台企业“指定管辖”的霸王条款说不

文章摘要:

平台企业在网络购物等买卖或服务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指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消费者应该怎么办?如何推翻该协议的效力?

法律法规

来源:南方日报   张东锋

 维权成本高,是近年来用户与网络平台企业发生纠纷后屡屡遭遇的一大消费“痛点”。《中国消费者报》日前通过梳理30余家平台企业的“用户协议”指出,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消费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法院,成为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不但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更成为消费维权路上名副其实的“拦路虎”。

  报道指出,这类格式条款主要有两种典型。一种是“指定仲裁”,即规定用户和平台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后,要求提交平台单方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由于这类仲裁通常是“一裁终局”,这样的条款被认为是直接排除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种是“指定管辖法院”。最常见的是,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后,规定任何一方只能向平台单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往往隐藏在动辄上万字的用户协议中,而一些平台不明确进行提醒、确认,令人一不留神就“中招”。

  仔细分析,两种套路殊途同归——给用户维权设置障碍。首先,平台单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往往都是平台注册地或住所地。虽然这种选定不能说不合乎规定,但往往由于平台用户来自全国各地,对外地用户而言,不免有时会产生地方保护的联想。更重要的是,对外地用户往往意味着高额的交通、住宿等维权成本,特别是涉及纠纷数额不高时,实际上就“摧毁”了用户的维权意愿。

  这样的做法既不符合消费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户作为消费者在面对消费争议时,维权途径最基本的有“双方协商”“消协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五种,因此,平台单方限定某种形式是无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也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等。同时,若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或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应认定无效。

  还要看到,相比于普通消费者,平台的用户协议往往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拟定的。诸如上述这样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或许只是消费者维权困境的冰山一角。现实是,格式条款防不胜防,不能指望每一个用户和消费者都成为法律专家。这就更加需要消费者协会、监管机构等组织和部门及时介入,着眼于全体用户和消费者共同的正当权益,有效破除那些霸王条款,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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