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国外如何起诉及送达

文章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在国内起诉国外公司或国外个人的法律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权,如何送达以及缩短案件审理时间

法律法规

起诉国外当事人需考虑管辖权及送达

中国公民或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国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关涉两个重要问题:管辖权及送达

国内法院获得民事案件管辖权源于法定或者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例如在合同履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都是在涉外诉讼中,即使被告为国外的公司或个人,依法律规定国内法院拥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文书的域外送达

国内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国际法领域将法律文书是否合法送达作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基本前提,并将根本性的影响未来判决在域外是否能获得承认和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第7条规定了被申请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形,前两项即:未能给予被告人合理的答辩时间;送达文书的程序违反被请求国关于文书送达基本原则

针对国外当事人,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八种送达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向国外公司在中国的负责人直接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五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向国外当事人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按《公约》规定送达

中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海牙送达公约》,但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送达,即邮寄送达,文书发出国司法人员直接送达以及利害关系当事人委托当地司法官员送达。

签署《海牙送达公约》的79个成员中,下列国家反对对居住在该国的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中国、保加利亚、阿根廷、克罗地亚、捷克、丹麦、埃及、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韩国、科威特、立陶宛、马耳他、墨西哥、委内瑞拉、斯洛伐克、圣马力诺、斯里兰卡、俄罗斯、摩纳哥、瑞士、黑山、土耳其、挪威、乌克兰、波兰。

下列国家未声明反对对居住在该国的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但并不确认该送达方式是有效送达方式:塞尔维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爱尔兰、日本、塞舌尔、瑞典、博兹瓦纳、爱沙尼亚、芬兰、冰岛、以色列。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按照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协定送达

目前,与我国签署包含民商事的双边司法协定的国家共 39个。分别为: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比利时(未生效)、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兰、俄罗斯、法国、立陶宛、罗马尼亚、塞浦路斯、土耳其、乌克兰、西班牙、希腊、匈牙利、意大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朝鲜、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科威特、老挝、蒙古、塔吉克斯坦、泰国、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伊朗、越南、阿根廷、巴西、秘鲁、古巴、阿尔及利亚、埃及、埃塞尔比亚、摩洛哥、突尼斯。

若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国有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一般由法院递交我国司法部,再通过对方国家指定的司法协助机关(司法部、最高法院或检察院)代为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既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亦未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定,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一般是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

公告送达

实务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通过上述途径送达时间长、效率低,而且很难取得有效送达的确认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七条,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目前我国法院在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时,一般采取多种方式同时送达,在六个月届满后未收到送达的确认文书时,即可以开始为期三个月的公告送达,三个月届满后视为送达,可开庭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信息一般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以及《人民日报(海外版)》。法院一般将开庭时间定为一年之后。

 

司法实践

 

向香港当事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对香港当事人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留置送达及公告送达等方式。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向马来西亚送达

马来西亚未与我国签署民商事协助的司法协定,也非《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但耗时较长。

根据马来西亚2012年修订生效的法院规则(the Rules of Court 2012),中国的司法文书向在马来西亚的个人送达时,可通过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或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如被告逃避送达,则必须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来送达传票(《2012年法院规则》第62条5则)。

英属维尔京群岛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延伸适用于英国的14个属地或领地,其中包括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因此,对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当事人送达而言, 可通过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同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关于《海牙送达公约》第10条的声明,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反对邮寄送达(the freedom to send judicial documents, by postal channels, directly to persons abroad),因此亦可以进行邮寄送达。

对于其他已签署《海牙送达公约》的国家,只要其未反对邮寄送达,即可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考虑到诉讼后执行的难易程度,可以选择在对方主要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比较好的做法是国内当事人同时委托国内和国外律师,或者由所委托的国内律师推荐对方所在地的律所合作共同办案。

|分类目录:仲裁 |侵权 |信托 |债权债务 |公司法 |加工贸易 |司法解释 |合同纠纷 |国际商贸 |律师咨询 |执行 |海商海事 |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