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免费下载)

文章摘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范本下载,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投资理财合同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存管机构或其他有权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对基金资产实施冻结、扣押、质押或施加其他权利负担;在可行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提出抗辩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安全;

5.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行为,应根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适用法律以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决定。如根据上述适用法律及市场惯例,境外托管人某些导致本基金资产受损的行为不被视为过错、疏忽行为,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责。在依照约定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确定境外托管人存在过错、疏忽行为之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关责任。

(八)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本基金资产、本基金资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该等名单筛查的义务,或因基金管理人过错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前述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理解并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该等基金资产提供托管服务,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因此导致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受到处罚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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