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仅融资无融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风险

文章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一般为三方法律关系;仅融资无融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为二方法律关系,实为借贷

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包含两个交易行为,一是出卖人和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一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互相结合,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包含三方法律关系。

但在实务中,普遍存在名义上为融资租赁,实际上却是以物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合同。该类合同与先让与担保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相似:融资方将自有的标的物过户给出资方以获取出资方的资金,以缴纳租金的形式支付融资成本(利息),以偿还本金作为取回标的物的条件;有的约定不能偿还本金则以物抵债,或者由出资方处置标的物。该类合同一般只包括二方法律关系。

案例:仅融资无融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9月18日,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正奇公司)与被告盖州市博海医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博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以出租给乙方为目的,以4000万元价格受让乙方自有资产(即“租赁物”),甲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继续占有租赁物。

康达洲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正奇公司陆续向博海公司转账共4000万元并办妥租赁物交接手续。2017年11月14日,正奇公司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资产清单》载明的部分租赁物及合同之外的租赁物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初始登记》。后博海公司一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多次逾期,各保证人也未能履行相应保证责任。正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博海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等保证人对博海公司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释明,正奇公司明确本案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将主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博海公司立即支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被告答辩

康达洲际公司和郭某某共同辩称,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二、康达洲际公司、郭某某不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三、即便本案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正奇公司主张的相关诉讼请求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借款利息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正奇公司与博海公司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在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的前提下,《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变更不会导致案涉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无效。

二、郭某某和康达洲际公司仍应承担《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三、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成本及违约责任计算正奇公司主张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律师费用和诉讼保全保险费仍应按约由违约方负担。

律师分析

本案法院依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有关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其他关系的处理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予以否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

因目前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职业放贷”行为采取管制打压的态度。对于融资租赁出资方,应避免过多的采取本案所类似的融资而无融物的方式,以免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分类目录:债权债务 |公司法 |合同纠纷 |律师咨询 |投资理财 |租赁合同 |经典案例 |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