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转出证书需缴纳高额转证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约定离职后转出证书需缴纳高额转证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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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岩土工程师,体系审核员等证书对于一个公司获得并维持相关资质十分重要,为了留住这些持证人员,或者留住其持有的证书,许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附加一些“证书转出费”的条款。

譬如有公司将自己拟定的劳动合同向我咨询,问相关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是否存在风险。这些条款如下:

“乙方自愿将资格保留在甲方,乙方离职后,甲方无义务为乙方办理XX证书转出手续。若乙方要求甲方将证书转移至其他公司,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证书转出费用三万元。”

或者“乙方承诺在取得XX证书后,自愿将该证书在甲方保留3.5年,若乙方在3.5年内离职,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证书转移费7万元”。

法律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服务期】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意见

上述劳动合同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以及第五十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的规定,且剥夺了劳动者在离职后择业的权利,限制了其就业。该约定应属无效,或者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作者: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 李海权律师  电话 150 0179 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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