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三方处置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施工方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共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垃圾进行运输和处置,包括证照的申请结算
建筑垃圾处置三方合同
(车运范本)
甲方(申请单位):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运输单位):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丙方(消纳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加强 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维护 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 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第二条 建筑渣土处置方式、消纳场地
2.1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建筑渣土委托乙方与丙方进行消纳处置工作。乙方负责工地建筑渣土挖掘、装车运抵 ,并负责建筑渣土卸载工作;丙方负责提供消纳场地、平整、终端消纳管理与费用结算工作。
2.2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由乙方负责向职能部门报批建筑垃圾处置的一切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审批费用。
2.3消纳场:丙方依据属地职能部门划定的区域提供消纳场地,暂定
位置为 ;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消纳场位置,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合同总工期: 天。
3.2开工日期:暂定为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职能部门核准日期为准。
3.3结束时间:根据实际开工时间及合同总工期计算日或提前完成合同约定的建筑渣土处置方量日为结束时间;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提前结束时间,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3.4合同期限届满,如建筑垃圾处置总量未达到本合同申请建筑垃圾(渣土)处置量时,甲方可以书面向丙方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同意延期,由丙方决定。
3.5履约时间: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须尽快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准运手续,在准运手续下达后,须于 日内启动运输业务。
第四条 建筑渣土处置量
本合同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暂定为 m3;根据消纳场容纳情况或卸载作业场地限制,丙方可随时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甲乙双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
第五条 处置费单价、处置费及支付方式、结算方式
5.1本合同处置费单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 元/m3,其中含运输费单价 元/m3,消纳费单价 元/m3;随丙方上级单位的相关调价文件做相应调整。
5.2处置费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5.3遵循先付款后处置原则,甲方应按以下 支付方式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并汇入丙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后, 丙方先开具收据给甲方,待项目进度(完工)结算后,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3.1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将上述处置费预付款全
额一次性向丙方支付;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
5.3.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
(即 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50 % 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 本合同处置费的 50%(即 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废土处置量的 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
5.3.3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应按本合同处置费的30%
(即 元)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3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 30%(即 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60%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本合同处置费的40%
(即 元);当实际建筑渣土处置量将近合同约定建筑渣土处置量的 90%而工程尚未完工时,甲方应提前再向丙方支付处置费预付款(按尚未完工建筑渣土处置量计算),否则丙方有权停止建筑渣土处置。
5.4结算方式:根据甲方签发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经丙方验收确认后进行汇总,并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丙方变更建筑渣土处置量时,以变更后的建筑渣土处置量为准)进行核对,按以下情形分别结算。
5.4.1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汇总等于或小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时,按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甲方若能提供造成实际处置量减少的客观证明材料(须经丙方审核确认),则允许按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方量。
5.4.2当结算的实际处置量大于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时,按签发汇总的实际处置量作为结算依据,最后进行工程项目结算验收。
5.4.3属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变更后的设计建筑渣土产量作为申请建筑渣土处置量理论数值依据。(须附相关设计院证明材料,并经丙方审核确认)。
5.5 结算周期:
5.5.1 暂定每月 10 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
5.5.2进度结算完成后,丙方向甲方开具结算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工结算后,一次性开具剩余未开具额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向甲方先行开具的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金额)同时作废。
5.5.3本合同建筑渣土处置任务完工后 30 日以内,办结完工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处置费预付款的“多退少补”手续;甲、乙双方逾期未进行结算的, 丙方可自行以消纳场收到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进行汇总结算。
第六条 运输费单价、运输费结算及支付方式
6.1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本合同运输费单价(含税):为人民币 元/m3。
6.2运输费结算:暂定每月 10 日(节假日顺延),根据丙方消纳场收到的票据汇总对上期的运输量进行进度结算,全部工程量运输完成后办理完工结算。
6.3乙方根据结算金额向丙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 5 个工作日以内,将运输费结算金额全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7.1甲方委派专人为工地现场代表,全面负责协调甲方与乙丙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就本工程建筑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相关工作。
7.2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减少时,要及时通知乙方,避免乙方运输能力的闲置和浪费;甲方建筑渣土日产量增加时,应先征求乙方同意,并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增加运输能力,以确保工地建筑渣土正常处置。
7.3甲方应确保工地现场具备运输作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条件, 并负责工地运输车辆进出冲洗、水、电、工人临时住房等相关设施。
7.4甲方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后,及时向丙方领取《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 甲方负责《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的签发(加盖项目部章)。
7.5甲方要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丙方提供的《建筑渣土运输结算单》,不得提供给本项目以外工地使用或让乙方自行填写;出现错填、作废和剩余的单据要及时交还丙方。
7.6甲方交付处置的建筑渣土须符合二类及以上填海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危害物参入建筑渣土中处置。
第八条 乙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 乙方委派专人为建筑渣土运输作业代表,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建筑渣土挖掘、运输管理工作。
- 乙方应密切配合甲方施工要求,及时组织建筑渣土挖掘、运输作业, 确保按时、保量完工;否则,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因职能部门的监管要求、丙方的运输指令暂停运输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 乙方进入甲方的施工工地,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施工现场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乙方应按已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运输车辆、运输线路、消纳期间进行建筑渣土运输作业,并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 乙方须将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报丙方备案,并向丙方提供车辆的牌照、型号、建筑渣土装载容量等备案清单(加盖甲乙方公章)。
- 乙方承担本项目建筑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安装 GPS 定位系统, 并将系统账号与密码同步给丙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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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本合同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4.5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执叁份,建筑渣土处置审批部门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