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弥补认缴出资不足,能否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未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在债权形成后更改出资方式,不得对抗已形成的债权

股东股权纠纷

律师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一道防火墙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现代商业经济推动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增进了社会福利、促进了社会发展。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资本制度设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企业家在寻找机会获取利润的同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这种制度设计在公司商业风险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建立了一道隔火墙,有效的激励了商业冒险,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

世界各国通行的公司资本制度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等。我国在2014年2月开始进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由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上述规定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带来的风险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确认的认缴出资理论上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设立后若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即减少认缴出资额),必须通知债权人,若债权人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77条)。若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执行时可直接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九民纪要》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很多创业者为了使公司看起来实力雄厚,将认缴资本设定为数千万甚至上亿。一旦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或者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股东个人需在认缴出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知识产权估价存在很大的弹性空间,为了规避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有的公司股东使用知识产权出资弥补出资不足。

那么这种更改出资方式以规避认缴出资不足的操作,能否帮助股东规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呢?我们来看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是如何判决的。

 

案例:公司债务发生后更改为知识产权出资,股东是否可以规避被执行

(江苏省某法院真实判例,本文对当事人进行化名处理)

裁判要点:

1.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状况,或故意遗漏财产,导致执行终本的,视为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公司未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3.股东在债权形成后更改出资方式,不得对抗已形成的债权。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8月,孙悟空与西方极乐公司因劳务关系产生争议,孙悟空将西方极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补偿款674651.82元及利息。同年11月9日,法院作出(2017)苏0282民初82XX号民事判决,判令西方极乐公司支付孙悟空补偿款67.46518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116282万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4.3489万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10万元自2017年3月31日起,50万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西方极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西方极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孙悟空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12日,法院作出(2017)苏0282执59XX-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西方极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西方极乐公司未实际履行;已执行到位金额4.71万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63.727182万元;因西方极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西方极乐公司经西牛贺洲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刘备、关羽、张飞,出资金额分别为550万元、350万元、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后刘备分别于2017年1月15日、同年2月23日、同年5月19日、同年6月19日出资5万元、5万元、15万元、3.7万元,共计出资28.7万元。关羽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通过受让方式出资80万元,于2017年2月7日出资5万元,累计出资85万元。2020年7月9日,西方极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相关规定,其中刘备以知识产权出资521.3万元、货币出资28.7万元,关羽以知识产权出资345万元、货币出资5万元,张飞以知识产权出资1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12月1日。同年7月13日,西方极乐公司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又查明,西方极乐公司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专利证书10份,内容主要为空调滤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等。审理中,被告另提供库存余额表一份,载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西方极乐公司共有库存汽车空调滤芯2407个、测试箱(大)5个,合计85.5193万元。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西方极乐公司未能支付到期债务,并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否构成三被告应就其对西方极乐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原告孙悟空认为,西方极乐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穷尽执行程序仍无财产可供执行,西方极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其未申请破产,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被告关羽、刘备、张飞认为,西方极乐公司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不符合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据此,法院调取了(2017)苏0282执59XX号执行卷宗,查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向西方极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西方极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状况。但执行卷宗中未见三被告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库存余额表和专利证书。经与执行案件经办人核实,经办人称西方极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提交上述财产。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执行裁定书,可以认定西方极乐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迄今为止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故应认为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经成就。对于审理中三被告提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程序中已明确要求西方极乐公司申报财产,但西方极乐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申报义务,此后可能存在的财产不影响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条件的成就,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二、三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知识产权变更出资方式、期限,是否可认定为其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法院认为,公司章程中对出资期限和方式的约定,应当视为是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内容达成的合意,各方应当予以遵循,不得任意调整。本案中,三股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修改公司章程,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

综上,西方极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条件已成就,现股东应在认缴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江苏西方极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孙悟空的补偿款63.727182万元及利息(以13.72718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羽、刘备、张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应出资265万元、521.3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意见

由上述法院判决意见可见,若债权已形成后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方式,不得对抗已形成的债权。在公司产生债务风险后以知识产权代替货币出资并不能完全帮助股东规避风险。因此为了防止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即应通过限制注册资本、设立股权架构、约定出资方式等操作将公司债务风险与股东个人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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