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赢了,被告财产被他人冻结执行,如何参与分配与提执行异议

文章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参与分配,提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复议应该如何操作

上海律师-官司打赢了,被告财产被他人冻结执行,如何参与分配与提执行异议

本文作者:李海权律师  联系电话:15001793700

当事人在打赢官司后,最担心的事情就是能否执行到被告的财产。

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被告方常常祸不单行,不止一个人在向其追债。往往后一个诉讼刚判决,前一个诉讼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甚至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上架拍卖。那么后一位执行人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已经明确有多个债权人已经拿到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或者经司法程序已经确定的债权,若这些债权人不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也只能根据就确定的财产标的提出的申请进行执行,并无义务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及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而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这个具体的时间节点,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同的操作方法。如:(1)以分配款发放截止日为节点;(2)以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为节点;(3)以涉案财产的确权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之日为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涉案不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因此,若胜诉后不及时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很可能最终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如果对于分配方案存在异议,应该怎么办呢?

 

及时提执行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第225条和227条我们可以分别称为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这两种异议的处理程序,救济途径是不同的。

而如何判断一项异议属于程序性异议还是实体性异议,别说当事人很难搞清楚,就连经验丰富的法官都难免弄混淆。如上海二中院(2021)沪02民终7967号民事裁定书所反映的案例:

债权人1对于债权人2参与分配的资格提出异议;债权人2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法院将两个异议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并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债权人1对债权人2不符合债权人参与分配条件的异议,是对一审法院参与分配程序中资格认定的异议,不涉及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实体性争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债权人2对债权人1在执行分配中主张抵押权以及债权分配数额提出的异议,涉及执行分配方案中的实体性争议,在程序上有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鉴于债权人1对债权人2参与分配程序资格的异议,直接关系到一审法院是否需要对系争房产的拍卖款制作执行分配方案,故一审法院应当在该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后,再对债权人2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处理。现一审法院将债权人1列为原告、债权人2列为被告,对债权人1所提异议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并将债权人2所提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入该案进行审理,程序错误。故二审法院撤销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如何提异议

在执行异议申请书上,申请人应明确自己提出的异议事项,并注明是按照《民诉法》225条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还是按照227条对执行标的等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提出异议。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务必详尽,证据材料务必充分。有多项异议的,务必一次性提出,如果在异议被驳回后再提出新的异议,法院将不予受理。

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申请参与分配、提执行异议、复议还是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都需要通过执行立案程序。 在实务中,有经验的律师会视情况先将执行异议申请书直接递交给执行法官。负责任的执行法官在审查了执行异议之后,认为存在调解或者和解结案的可能的,会通知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参加调解或和解。如果能够通过调教或和解结案,将节省等待执行、诉讼等诸多程序和费用。

异议被驳回如何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被驳回后异议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需要注意的是,异议被驳回后申请人并不是可以随意选取上述任何一种救济方式,而是根据异议内容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如果救济程序选择错误的话,可能就丧失了最后的救济机会。例如当事人按照《民诉法》第225条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被驳回,却选择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错过了在十日内申请复议的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毫无疑问会被驳回或者不予立案,申请人将丧失最后的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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