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文章摘要:

关于控制与重大影响的甄别,持股20%-50%一般认定为重大影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东股权纠纷

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一)公允价值计量转权益法核算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转按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的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然后,比较上述计算所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追加投资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在追加投资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 20】2×12 年 2 月,A 公司以 600 万元现金自非关联方处取得 B 公司 10%的股权。A 公司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13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又以 1 200 万元的现金自另一非关联方处取得 B 公司 12%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当日,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8 000 万元,A 公司对 B 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1 000 万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为 400 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 B 公司章程规定,A 公司能够对 B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项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

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2×13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原持有 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 000 万元,为取得新增投资而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 1 200 万元,因此 A 公司对 B 公司 22%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2 200 万元。

A 公司对 B 公司新持股比例为 22%,应享有 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 1 760 万元(8 000 万元×22%)。由于初始投资成本(2 200 万元)大于应享有 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 760 万元),因此,A 公司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13 年 1 月 2 日,A 公司确认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2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 000 000

银行存款 12 0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二)公允价值计量或权益法核算转成本法核算

投资方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权益性投资,或者原持有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按本指南有关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指引进行会计处理。

(三)权益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目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例 2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12 年 10 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 5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 1 800 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

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企融资产。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3 200 万元,其中投资成本 2 600 万元,损益调整为 300 万元,其他综合收益为 200 万元(性质为被投资单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 100 万元。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 1 80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2. 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000 000

3. 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000 000

4. 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天公允价值为 1 8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1 600 万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四)成本法转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能够实施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然后,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例 22】A 公司原持有 B 公司 60%的股权,能够对 B 公司实施控制。2×12 年 11 月 6 日 A 公司对 B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60 00 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A 公司将其持有的对 B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 1/3 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 3 600 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16 000 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A 公司不再对 B 公司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A 公司原取得B 公司 60%股权时,B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9 000 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 A 公司取得对 B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 公司实现净利润 5 000 万元。其中,自 A 公司取得投资日至 2×12 年年初实现净利润 4 000 万元。

假定 B 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 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A 公司按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本例中,在出售 20%的股权后,A 公司对 B 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0%,对 B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 B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36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 000 000

投资收益 16 000 000

2.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4 000 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 400 万元(4 000-9 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初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 1 600 万元(4 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 400 万元,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政权投资 20 000 000

贷:盈余公积 1 6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 4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五)成本法核算转公允价值计量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 23】甲公司持有乙公司 6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2×12 年 10 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 80%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 8 000万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无法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也不能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将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8 000 万元,剩余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 2 00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8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4 000 000

投资收益 16 000 000

2. 剩余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天公允价值为 2 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1 600 万元,两者差异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0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八、 关于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九、 关于投资性主体转变时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其对自转变日起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于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转变日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企业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其对自转变日起开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于公司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转变日的公允价值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成本。

十、 关于处置和相关所得税影响

(一)处置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例24】A 公司持有B 公司40%的股权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13 年7 月1 日,A 公司将 B 公司 20%的股权出售给第三方 C 公司,对剩余 20%的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A 公司取得 B 公司股权至 2×13 年 7 月 1 日期间,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为 400 万元(其中:350 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 B 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50 万元为按比例享有的 B 公司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享有 B 公司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 100 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A 公司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其他综合收益

(1)转入当期损益。

350 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350/2=175(万元)。

(2)转入其他的权益科目。

50 万元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并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由于剩余股权仍继续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因此应按处置比例(20%/40%)相应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100/2=50(万元)。

再假设,2×13 年 12 月,A 公司再向第三方公司处置 B 公司 15%的政权,剩余 5%股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A 公司原持有股权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 其他综合收益

(1)转入当期损益。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结合收益175 万元属于被投资单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在转换日全部结转,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转入其他的权益科目。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综合收益25 万元属于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按照被投资单位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 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由于剩余股权改按金融资产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应在转换日全部结转,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50 万元。

企业部分处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仍持有剩余股权时,在转换日的会计处理应参看本指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的内容。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二)相关所得税影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通常情况下,当居民企业持有另一居民企业的股权意图为长期持有,通过股息、红利或者其他协同效应获取回报时,其实质所得税率为零,不存在相关所得税费用。

只有当居民企业通过转让股权获取资本利得收益时,该笔资产转让利得才产生相应的所得税费用。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当投资方改变其持有投资意图拟对外出售时,不再符合上述条件,应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

 

颁发日期: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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