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购买的P2P理财亏损后补写借条,法院判赔

文章摘要:

投资理财合同纠纷中常发生受委托方事后出具借条,那么法院在审理中是认定为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呢?对此,最高院早有相关规定

理财爆雷找律师

律师前言

前几年各种理财产品承诺的收益不低、销售火爆,而有的人不知如何投资或者时间精力有限,故委托他人代为购买。或者理财机构的业务人员收集投资者的资金后统一购买。待理财产品爆雷后,迫于出资人的压力补写了借条。而后由于理财产品始终无法兑付,出资人将受委托人告上法庭。一般来说,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要追究当事人在作出民事法律行为时的真实意思,并以此作为基础法律关系。在本文所讨论的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在最初的真实意思是投资而非借贷。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件基本事实

 

2014年至2016年11月11日,原告陆某根分三次向被告王某娟转账50000元、44000元和30000元,合计124000元。2016年10月23日,被告王某娟向原告陆某根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陆某根人民币100000元,借期一年整,年息1分,到期110000元,借款人王某娟2016.10.23。原告声称该笔款项是借给被告,而被告将其购买了理财产品。被告辩称原告转账的款项均是委托其购买P2P公司的理财产品,而且原告在P2P公司有人头奖,故以被告的名义购买。而被告之所以向原告出具借条是为了帮助原告取得原告的债权人的信任。

法院认为

原告陆某根于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3日分两次向被告王某娟转账50000元和44000元,连同50000元的一年收益6000元,原告共有100000元在被告处。被告王某娟于2016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借条》,明确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且对利息也作了约定,因此,不管该款之前是出借款还是委托被告理财的款项,由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向原告借款,该款项应认定是原告向被告的出借款。被告王某娟提出此款系原告放在被告处,以被告的名义替原告购买理财产品的辩解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对于10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陆某根向被告王某娟出借了钱款,被告王某娟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某娟拒不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律师注:名为借贷,但实际为投资、买卖等法律关系,且先签借条。此种情况不视为民间借贷。】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受委托人通过出具借条,将原委托投资法律关系变更成了借贷关系。法院判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出具借条者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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