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

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是否应全额退款?在司法裁判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无统一规定

投资理财合同

虚拟货币是网络信息技术和数学算法发展的产物,它是指非货币当局发行的,通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非真实的货币,典型的代表就是比特币(BTC)、以太坊(ETH)等。

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纠纷包括因直接投资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投资合同纠纷;以委托理财的形式购买虚拟货币产生的委托合同纠纷,有时投资方声称为借贷合同纠纷;以生产虚拟货币,投资矿机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次强调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提示,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及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都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关于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各地法院判决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京沪有中高级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74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故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BSN币作为虚拟财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某购买BSN币以及挖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故买卖BSN币的合同应属有效。

有许多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1408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上述虚拟货币相关《通知》《公告》《风险提示》等文件,本案涉及的ETH币为网络虚拟货币,并非国家有权机关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发布《风险公告》《通知》等文件,提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投资炒作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上述文件均系公开发布、任何公众均可查阅、知晓其中的内容。基于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且在2017年9月之后,相关平台的虚拟货币交易等活动被禁止。因“太空链”(SPC)实际上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故杨蒙与郝泽萱在2018年1月8日至1月9日就交易虚拟货币达成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故对杨蒙请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我还注意到,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有法院援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认定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等同于参与非法集资,其后果自负;从而根据当事各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应予退还的数额。

|分类目录: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国际商贸 |律师咨询 |投资理财 |经典案例 |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