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双方的义务及解除条件(以案释法)

文章摘要: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即使一方具有欺诈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也不是当然解除,守约方仍应履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否则亦应承担责任

法律顾问

对于初创业者来说,通过特许经营加盟一个成熟品牌,借助其品牌知名度和运营管理经验不失为一条创业的捷径。

但许多品牌在并没有标准化、可以移植的操作管理经验前提下,并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以赚取加盟费为目的,甚至以虚假宣传、欺诈的方式向市场招募加盟者,造成许多加盟者损失。

毫无疑问,这一类特许经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解除,并要求品牌方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但法律对于合同的解除有特定的程序要求,拥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负有通知义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且对于其损失具有举证义务。否则也视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从而需承担一部分责任。

案例: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及损失承担

((2021)沪0104民初337号)

案件基本事实

柯某加盟了X昌公司的“XX鲜生” 水果加盟品牌,X昌公司对外宣称其已经营十多年,拥有近200个水果种植基地,超10,000亩合作果园。但其实际并无实体门店,也未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特许品牌进行备案。并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原告诉讼请求

柯某由此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请:

1.确认特许经营合同于2019年8月15日解除;

2.X昌公司向其返还加盟费110,000元;

3.X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

 

被告答辩

X昌公司辩称,柯某一直未就经营状况与公司进行沟通,认为合同目前仍在履行中。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柯某经营状况及物品残值处理情况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也缺乏证据证明。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内容,涉案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故X昌公司之行为已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X昌公司前述情形,显属违约。

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涉案合同约定了柯某如因故停止或变更经营地址应及时通知公司之内容,显然柯某未尽通知之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故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柯某不得要求赔偿

法院最后判决,X昌公司返还加盟费90000元;

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

律师意见

在合同履行中,即使一方存在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也并不必然解除。守约方仍应履行其通知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保管相应的证据。否则,守约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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