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房屋卖家违约应返还双倍定金及房价上涨的溢价

文章摘要:

房价上涨后违约法官怎么判?定金双倍返还的上限是多少?主张定金罚则后是否还能主张违约责任?购房合同应如何约定才能有保障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房价的涨跌是导致违约的主要原因。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价大幅上涨,卖家违约无疑会享受巨大的经济利益,有时仅双倍返还定金对购房者来说仍属不公平。


 

案例:(2021)沪0117民初7903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4月12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乙方,被告作为出卖人、甲方,双方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人民币:1,300,000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定金”65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称其2020年12月左右,决定不再履行上述合同,后2021年2、3月份左右,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但原告未同意。被告于2021年5月4日将65万元退还给原告。

审理中,双方确认被告的违约时间为2021年5月4日。经委托评估机构估价,该时点房屋市场价为200.22万元。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倍定金26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被告辩称

 

1.合同中约定的定金过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且定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系选择性的,原告现即主张了定金又主张了违约损失。

2.双方仅签订了协议,未进行网签、交付、过户、装修,即使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总价款为1,300,000元,其中购房定金为6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定金650,000元。被告退还定金拒绝履行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60,000元的诉请,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1,300,000元,故260,000元之外的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评估报告显示被告违约时,即2021年5月4日系争房屋的价值为2,002,200元,而双方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格为1,30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另行支付房屋差价损失3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意见

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为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若合同违约方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却不被司法裁判所调整,显然有悖于这一原则。本案法官的判决即遵从了商事法律的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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