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案例:将遗产遗赠给未成年孙子,60日内表示接受的认定

文章摘要: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涉及未成年人为受遗赠人的意思表示审查,裁判标准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依照该规定,遗赠的接受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 ,且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孙子/孙女非法定继承人,因此老人将财产通过遗嘱的形式留给孙辈的行为属于遗赠。按照法律规定,收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也有人认为,因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根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又不能代其放弃遗赠,因此赠与人向未成年人的赠与意思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要求未成年人再做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案例

案例:党某1诉党某2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鲁01民终5244号

裁判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事实:

党某5有4名子女,其遗留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党某5,男,1934年11月21日出生,山东省监狱离休干部,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某路90号6号楼2单元40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单位发的抚恤金等及我所有财产均由我的孙女党某2继承。立遗嘱人党某5,2010年4月11号”。

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表示受遗赠人党某2未在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该60日表示期间,起自知道受遗赠的事实后。根据审判实践,接受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其接受遗赠的,也应认定为接受遗赠,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等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具体到本案,根据被上诉人的陈述可知,被继承人书写该份遗嘱后将其交给了被上诉人党某2,党某2收到后即交给了其父亲党某3保管。首先,党某2收到《遗嘱》时被继承人党某5尚在世,对于被继承人尚在世的遗赠,可向被继承人直接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次,党某2接收《遗嘱》并交给其父亲保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系对被继承人党某5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且,党某2收到遗嘱时系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党某3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只能代为接受遗赠,不能代为放弃。因此,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未在60天内表示接受遗赠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通过检索涉及未成年人为受遗赠人的众多继承纠纷裁判文书,法院在裁判中并不会直接认定未成年人无需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获得遗赠,但法院对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给予了极大的扩充,因此极少有法院因未成年人未有书面表示接受的证据,即判决未成年人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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