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房屋用途或出租未建成的房屋的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文章摘要:

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租赁等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纠纷

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效力

【审查要点】

通常情况下,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改为商业租赁等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因受到行政管理处罚、整改等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标的物为在建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

【审查要点】

当事人出租在建房屋的,法院应依职权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法。如果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的无

效事由,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合同有效。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典型案例】

西安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6辑)[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2)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就在建房屋所签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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