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指导意见)

文章摘要:

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法律后果,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成品的附加值;未支付的报酬是否作为赔偿范围;确定在赔偿范围中扣除承揽人获利部分;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法律后果

【审查要点】

(1)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
(2)定作物残值的价值确定、残值的处理;
(3)图纸、资料等物品的返还;
(4)主张赔偿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及损失赔偿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5)当事人对损失扩大有无过错;
(6)违约金是否过高。

【注意事项】

(1)司法实践中,应当就定作物残值的处理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释明,从有利于定作物价值利用、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认定定作物处理的方法。因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定作人往往不需要定作物,且残值评估还需要一定的程序,承揽人可能处理定作物更加便利,可将定作物归承揽人所有,由承揽人返还定作款。赔偿损失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得利益,但是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还应当受到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2)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整。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同时兼顾违约金的惩罚性,调整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①合同履行程度;②违约方的过错程度;③合同的预期利益;④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⑤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条款;⑥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⑦违约金计算的基数;⑧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等。

(3)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主张违约金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就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此予以否认的,在违约方就约定违约金过高提供相应证据后,守约方也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违约金并未过高,但其证明标准较之违约方可适当降低。理由在于: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就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关键问题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亦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尤其在违约方初步举证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名兰系幼山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1)上海怡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凤英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79号]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的损失,除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外,应当是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应当是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且不得超过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在涉案地暖工程完工后,已经进行后续房屋装修,并实际入住使用至今。定作人所主张的重作地暖工程的人工费损失、材料费损失、部分装修拆除重建损失以及重作期间的租房损失等,均尚未发生,故其以未发生的损害后果主张承揽人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上海缘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民终13254号]

裁判要旨: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承揽人未向定作人交付的图纸不应再交付。承揽人认为其愿意继续向定作人交付剩余的图纸,并以此主张相应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有违法律的规定。

(3)上海合亿叉车有限公司与上海帅翼驰铝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07号]

裁判要旨:关于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揽人虽未举证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然而考虑到原合同的有效期,承揽人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客观上必然存在经营利润损失,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定作人以一个季度的维修保养费用为标准赔偿定作人可得利益损失。

(4)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英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2民终3020号]

裁判要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对于涉案产品的加工定作,应由定作人对应下达订单。按此约定,在定作人没有对应下达产品生产订单的情况下,应不涉及承揽人主张的库存产品的损失承担问题。承揽人主张赔偿的库存产品损失,应为承揽人自行生产所导致,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接受该部分库存产品并支付对应价款,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

【审查要点】

(1)承揽合同是否约定了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2)承揽人对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过错;
(3)定作人对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过错,或违背诚信原则;
(4)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部分的报酬金额;
(5)承揽人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所支付材料费用;
(6)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7)承揽人有无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损失的扩大是否存在过错;
(8)承揽人因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获益。

【注意事项】

(1)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不构成违约。任意解除权一般是在承揽人无过错或者过错轻微情况下行使。承揽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2)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应当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范围。承揽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相应的合同履行利益,如果仅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造成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从公平正义、诚信、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对承揽人的履行利益也应予以保护。

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赔偿损失范围,除赔偿实际损失外,对于履行利益应当根据个案情况从严把握适用。一般而言,定作人的赔偿损失范围主要包括: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等,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对于赔偿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①区分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确定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材料费;

②审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进度,确定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成品的附加值;

③审查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情况,确定未支付的报酬是否作为赔偿范围;

④审查承揽人是否因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获利,确定在赔偿范围中扣除承揽人获利部分;

⑤审查定作人、承揽人对损失的扩大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按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1)上海南征电子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赐三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再申字第1号]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是定作人出于自身原因主动行使任意解除权,其应对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揽人应对其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消极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2)上海白鹤华新丽华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王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2民终248号]

裁判要旨:定作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双方签订的《钢坯锯切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提前解约的损失计算方式,然而定作人仍提出异议,故仍需审查因合同解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额。关于机器设备损失,双方认可为履行合同增添了设备,新添设备参照前一份合同约定的3年折旧期,计算残值。关于遣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虽然承揽人未提供依据,但属于合理支出,法院作适当考虑。关于预期利益损失。法院采纳承揽人自认的加工利润金额。以上述损失情况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赔偿的金额。

 

(摘编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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