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全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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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

第十章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 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
  •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理,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 持票人可与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并代理签章。
  • 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无理拒付。法定拒付理由为: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票据未到期;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一、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的处理。

1.持票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且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提示收票已签收;
  • 转让背书已签收;
  •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质押解除已签收;
  •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 央行卖票已签收。

持票人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付款信息。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提示付款申请日期;
  • 提示付款金额;
  • 线上清算标记;
  • 提示付款人类别;
  • 提示付款人名称;
  • 提示付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 提示付款人电子签名;
  • 提示付款人账号;
  • 提示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 “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

持票人自己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持票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0”。

持票人还可选择填写“提示付款人备注”项。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人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持票人的申请,组成“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付款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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