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全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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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持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提示付款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同时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付款申请并通知承兑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付款申请签收或驳回。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付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若为线下清算方式,还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 承兑人类别;
  •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 承兑人电子签名;
  • 承兑人账号;
  •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线下清算方式提示付款的,还须在签收当日将票款划至持票人或按约定支付票款。商业承兑汇票票款的划转由承兑人自行划付,金融机构不负责划付票款。

若承兑人驳回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 拒付理由代码;
  • 承兑人类别;
  •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 承兑人电子签名;
  • 承兑人账号;
  •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1)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如果第(5)项拒付理由代码为“DC09(其他)”,则还应填写拒付备注信息。

承兑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线上资金清算的,若承兑人签收,接入行判断客户资金余额,足额支付的扣收客户款项,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不足额支付的拒绝客户签收申请,不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回复报文,并通知客户。

承兑人驳回线上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以及承兑人签收或驳回线下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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