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全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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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

四、电子商业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称撤票)。

(一)出票人发出撤票申请的处理。

出票人选择需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撤票申请信息。撤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出票人账号;
  •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 出票人类别;
  •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撤票申请信息,组成“撤票申请报文(00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撤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撤票申请报文(00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撤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之前已作出了出票保证、提示承兑、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保证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 “通用确认报文(033)”,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 “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出票人接入点将撤票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收到“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并通知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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